2026年 “五一"国际劳动节将至,中共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,向全体爱岗敬业、履职尽责、默默奉献的党员干部及员工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与崇高敬意!
劳动创造价值,清廉筑牢根基。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持之以恒纠治 “四风”、严防不正之风反弹回潮,在此送上节日“纪语”:广大党员干部、员工,节日可以放松身心,但纪律底线不可逾越、规矩红线不可触碰。自觉强化 “八小时外” 自律约束,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,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。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,推动作风建设走深走实、常态长效,携手共建文明和谐、崇廉尚洁、风清气正的节日环境。
礼品礼金“收”不得
一、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、消费卡、电子红包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;严禁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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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违规宴请“去”不得
二、严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、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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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滥发津贴“要”不得
三、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、奖金、实物或以各种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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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公车私用“驶”不得
四、严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违规占用、换用、借用下属或其他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,违反节假日公车管理使用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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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公款买单“吃”不得
五、严禁公款吃喝、超标准接待,或在隐蔽场所接受宴请等隐形变异问题,自觉抵制“舌尖上的浪费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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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大操大办“办”不得
六、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,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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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、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党籍。
酒驾醉驾“碰”不得
七、严禁酒驾、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,严禁酒后上岗、在岗饮酒,严禁在生产场站,维护、施工作业现场饮酒。坚决不触纪律“红线”,严防死守法律“底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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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党员犯罪,被单处罚金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擅自离岗“离”不得
八、严禁在节日期间不履职尽责、擅自离岗脱岗。严格遵守值班、带班和值守制度,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外透露生产和经营信息。
思想麻痹“要”不得
九、严禁在安全生产、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思想麻痹松懈、责任落实不力,或做选择、搞变通、打折扣、不作为、乱作为等。
负面不实信息“发”不得
十、严禁违反政治纪律,不在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发布、传播、讨论诋毁党、国家和公司形象的各种负面、不实信息以及不当言论。
清廉最幸福
劳动创造美好,廉洁守护初心。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承载着对劳动者的敬意,更考验着我们的作风和担当。希望全体党员干部、员工都能保持清醒、心存敬畏,自觉把好“廉洁关”,过好“廉节”。
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,从小事做起,坚决抵制歪风邪气,大力弘扬清风正气,确保度过一个文明安全、欢乐祥和、风清气正的“五一”假期!
图片来源:网络
初审:高子舒
复审:王 琦
终审:程伟杰